法院: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公司疏于管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木工学徒小张跟随父亲老张到其务工的木业公司帮工,学习木工技术,不慎导致右手受伤。事发后,父子俩与木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小张便将木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一审认定,小张与木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默认其以学徒身份参与工作,且疏于安全教育和管理,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学徒随父到厂帮工受伤,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被否
老张擅长木工活,是淳口较有名气的木匠师傅。当地一家木业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书》,由老张负责木工相关工作。木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从2018年2月开始,老张就一直在该木业公司工作。
公司生产旺季工作量较大,老张劝说儿子小张跟他学习木工,同时也可以帮忙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从2019年2月21日开始,小张便跟着老张来到公司帮工学徒。
学徒过程中,小张未办理入职手续,也未与公司约定工资报酬。
“因为是跟着我学徒,想着不用公司发工资就没去办理入职,工作内容和伙食费用都是由我安排、负责。”老张说,儿子学徒不到一个月时发生了意外,“他在操作机器作业时衣袖被机器勾住,右手被卡进了机器里,导致手臂受伤。”
事故发生后,该木业公司立即将小张送到了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手腕切割伤、血管肌肉肌腱损伤、多处骨折。经过一个多月住院治疗,小张康复出院,公司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用1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小张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需进行后续治疗。
为申请工伤认定,小张于2019年7月19日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裁决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之后,小张作为原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木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木业公司疏于管理应担责
庭审中,被告木业公司表示,小张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务或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才得知小张是跟随父亲到厂帮工才受伤的,这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小张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是否存在责任。
“小张并非公司雇请,而是跟随父亲私自到厂学徒帮工,不从公司领取报酬,可以认定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原、被告双方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考虑到原告小张系在被告公司使用其提供的工作设备时受伤,被告公司在设备管理上存在不作为,对隐患排查不彻底,与小张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小张在操作机器时,机器无安全防护罩,而整套设备进场时是配备了安全防护罩的。
“至于防护罩是何时拆除、被谁拆除,都不能排除公司疏于安全管理的事实。”主审法官说,被告公司未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隐患排查,也未对进入厂区的操作人员进行特殊的安全教育和审慎管理,存在过错。
此外,原告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徒期间操作不熟悉的机器设备时应特别注意,应穿着便于操作设备的服装,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的流程,等设备完全停止、没有隐患后,再进行操作。而小张未穿工服,且在设备未完全停止时进行调试,其对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核准后部分予以支持,遂一审判决被告木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14万余元,另赔付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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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重地,闲人莫入”既是警示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在很多企业的生产车间,我们都能看到这样一条警示语:生产重地,闲人莫入。这虽然重点是警示他人不要随意进入生产车间,但也是生产企业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因为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不能免除责任。
就本案而言,小张虽然不是公司雇请的员工,但公司放任员工私带学徒进入生产区域,最终酿成了事故。法院除了认定公司在设备隐患排查上存在不作为外,还将公司对小张参与工作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视为默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内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但适用前提是“形成劳务关系”,如果双方并无形成劳务关系的合意,那劳务一方即使受到损害,也不能以此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被告方疏于安全管理,其不作为与劳务一方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对原告方的损害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