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村建房包工头,包工头又雇请他人帮忙施工,在发生人员受伤事故后,承包的包工头、施工工人、雇主均被告上了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工人操作吊篮不慎砸伤工友
谁来担责酿纠纷
2021年年初,沙市镇的罗某想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一栋三层楼房,便找到农村建房包工头何某帮忙,在明知何某无建房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了《承建房屋协议》,将房屋建设工程劳务发包给了何某。
在签订协议后,何某又雇请与他长期保持合作关系的何某建、何某斌帮忙施工。
2021年1月10日上午,在拆卸吊篮时,何某建被何某斌控制的吊篮砸中右手,随后被送至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经司法鉴定,何某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目前遗留右腕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治疗等各项费用花费了12万多元,他们仅垫付了2000元。”何某建说,自己受雇在工地上施工,在此过程中受伤,建房雇主、承包方和导致事故的施工工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次协商未果,他只好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罗某、何某及工友何某斌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
雇请无资质包工头建房
雇主、承包方、施工工友均判担责
庭审中,承包方何某承认自己确系没有资质的农村建房工匠,但雇主罗某在知道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他,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虽然何某斌多次提醒,但何某建依旧站在吊篮下方危险区域,随后发生受伤事故,同样存在严重过错,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何某斌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事发时是何某建指令我启动吊篮开关,我才按照他的要求进行操作的。”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何某建与被告何某之间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何某作为何某建的雇主,未尽妥善保护、管理之责,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何某斌长期专业从事吊篮安装、拆卸工作,应具备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原告未按提醒离开危险区域不应启动吊篮开关,其未尽到该义务,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被告罗某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何某,同样存在过错。
此外,原告何某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拆卸吊篮时站在吊篮下方的危险区域,严重忽视自身安危,导致自己的右手被砸伤,故应认定其自身也存在较大的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被告何某、被告何某斌、被告罗某对原告何某建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分别承担40%、15%、10%的责任,何某建自行承担35%的责任,同时,考虑到何某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伤致残,其精神上遭受较大痛苦,故依法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250元。
遂一审判决由被告何某赔偿4.8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由被告何某斌赔偿1.8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750元,由被告罗某赔偿1.2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看新闻学法律
选择没有资质的承包人等于选择了法律风险
如今,农民建房出于成本等因素考虑,更愿意选择承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雇请施工人员。他们之间所有的约定就是一句话:干多少活,给多少钱。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更详细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农民建房应树立风险意识,在建房成本与法律风险之间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建房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不仅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必须高度关注农村建房中的安全管理。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