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才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機密和利益,企業之間往往會通過競業限制協議來限制員工離職后的從業行為。競業限制協議是指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議中,約定員工離職后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內容相同或者類似的工作,否則需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然而,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在實踐中也經常受到質疑。本文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將圍繞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離職,單位不得以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為條件?!痹撘幎ū砻?,在勞動者離職后,用人單位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與用人單位訂立競業限制協議?!痹撘幎ū砻?,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約定競業限制協議。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限制勞動者就業的協議,應當采取經濟補償等方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根據約定的競業期限和限制范圍,采取經濟補償或者其他形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競業限制協議是一種限制勞動者就業自由的協議,其效力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為條件,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在勞動合同終止后,雙方可以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此時,協議是否有效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是否存在競業關系競業限制協議要求限制員工從事與原工作內容相同或者類似的工作,因此必須存在競業關系。如果原工作內容與新工作內容完全不同,則不存在競業關系,競業限制協議無法成立。
是否約定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競業限制協議應當采取經濟補償等方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根據約定的競業期限和限制范圍,采取經濟補償或者其他形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因此,如果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的經濟補償不合理,可能會導致協議無效。
競業期限和限制范圍是否合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期限和限制范圍應當合理。如果競業期限過長或者限制范圍過于廣泛,可能會侵犯勞動者的就業自由權利,導致協議無效。
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禁止企業或者企業間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行為,限制、排除或者壟斷市場競爭。因此,如果競業限制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協議無效。
三、法律案例
下面以兩個實際案例來說明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性問題。
案例一:某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在離開公司后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但未約定經濟補償。員工在離開公司后一年,從事了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公司要求員工停止違約行為。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原因如下:
該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該協議約定的競業期限為兩年,過長,且限制范圍過于廣泛,違反了合理性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無權要求員工停止違約行為。
案例二:某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在離開公司后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并且約定經濟補償為員工最近一年的月工資的1.5倍。員工在離開公司后半年,從事了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公司要求員工停止違約行為。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原因如下:
該協議約定了合理的競業期限和限制范圍,沒有侵犯員工的就業自由權利。
該協議約定了合理的經濟補償,保障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判決員工應當停止違約行為,并賠償公司損失。
四、法律建議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應當在與員工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前,仔細審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體建議如下:
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競業期限和限制范圍,并且不得違反合理性原則。
競業限制協議應當采取經濟補償等方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且經濟補償應當合理。
競業限制協議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協議時,應當支付約定的經濟補償。綜上所述,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身商業利益而采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制定和執行該協議時,用人單位應當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權益,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則,一旦競業限制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就可能導致企業損失不小。因此,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在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時,應當盡可能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此而帶來的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雙重勞動關系中新用人單位應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