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與甲方簽訂了一份合同,其中合同正文是打印的,但是合同的簽字部分是手寫的,合同生效后,雙方產生了糾紛。某公司認為簽字部分是手寫的,應當以手寫部分為準;而甲方則認為合同正文是打印的,應當以打印部分為準。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時,應該以哪個為準呢?上海律師咨詢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法律分析
在解決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的問題時,首先要明確的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自愿協議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是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非常重要,這也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
對于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的情況,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合同條款約定原則:如果合同條款明確規定了某一事項的內容,那么應當以合同條款為準。比如,如果合同正文明確規定了產品型號、數量、價格等信息,那么應當以合同正文為準。
雙方真實意愿原則:如果合同正文中沒有涉及到某一具體事項,那么應當以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為準。在這種情況下,簽字部分的內容是比較重要的依據,因為簽字部分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最終確認和認可。
其他證據原則:如果合同條款和簽字部分都無法確定某一具體事項的內容,那么可以考慮使用其他證據來確定。比如,可以查閱相關文件、詢問證人等,來確定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具體處理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的情況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運用以上原則,以確定合同的真實內容。
在上海市相關案例中,有一起涉及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的案例。該案件中,當事人在簽署合同時,手寫了一些額外的條款,但是這些條款與合同正文中的條款有沖突。在最終判決中,上海市法院采用了以上所述的原則,綜合考慮了合同條款約定原則、雙方真實意愿原則和其他證據原則,并最終判決以合同正文為準,認定當事人額外手寫的條款無效。
此外,上海市有關合同糾紛處理的規定也明確了對于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的情況應如何處理。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頒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當合同中的打印內容與手寫內容不一致時,應以書面加蓋公章為準?!?這一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公章的重要性,也為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依據。
二、結論
綜上所述,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的情況下,應當綜合考慮合同條款約定原則、雙方真實意愿原則和其他證據原則,以確定合同的真實內容。如果合同條款中已經規定了相關內容,應當以合同條款為準;如果合同條款無法確定相關內容,應當以簽字部分為準;如果簽字部分也無法確定相關內容,應當考慮其他證據。此外,上海市相關規定也明確了應以公章為準。在實際操作中,雙方應當在簽署合同時仔細核對合同內容,確保合同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現類似的爭議和糾紛。
最后,對于合同糾紛的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在協商、調解和仲裁中,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協議,通過雙方自愿的方式解決爭議。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有權機關申請仲裁。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選擇何種方式,當事人都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遵守法律規定,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結語
上海律師咨詢提醒大家,合同是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經濟合作的基礎。在合同簽署過程中,當事人應當仔細核對合同內容,確保合同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當事人還應當了解有關合同簽署、履行和違約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行事,避免出現糾紛和爭議。最后,也希望本文對于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的問題有所啟示和幫助,使當事人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