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第三方的干預,了解丈夫的下落,妻子在丈夫的車輛上秘密安裝定位器會侵犯丈夫的個人隱私嗎?這種行為違法嗎?上海奉賢婚姻律師前來解答:
妻子在丈夫的車上被判賠償
案件回顧:劉(男)和陸(女)是夫妻。2020年9月的一天早上,在劉開車上班的路上,陸打電話告訴劉,他在劉的車上安裝了跟蹤器,這可能會爆炸。因此,劉當天去4S店拆除跟蹤器。劉認為,陸安裝跟蹤器的行為嚴重威脅了劉的健康權、財產權和隱私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陸賠償1萬元的精神損失。
路某認為:陸辯稱,他與劉關系良好,沒有矛盾和沖突。安裝定位器會爆炸,這是不真實的。車輛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仍處于夫妻關系期。綜上所述,我不同意劉的訴訟請求。
劉某認為:劉主張,事發早上接到陸的電話,得知陸在雪佛蘭汽車排氣管安裝了跟蹤器,中午拆除了跟蹤器,發現跟蹤器沒電了。他認為,如果高溫會導致爆炸,從而侵犯其健康和財產權;但也侵犯了其隱私和個人信息權。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法院認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刺探、入侵、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個人信息中的私人信息適用于《民法典》中關于隱私權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劉和陸是夫妻,但從法律意義上講,雙方都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任意侵犯對方的私人空間、刺探和獲取對方的私人信息。在未經劉同意或事先通知劉的情況下,擅自在劉名下的車輛上安裝定位器,侵犯了劉的隱私權。
雖然陸主張在安裝定位器的第二天通知劉,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因此法院不接受陸的辯護意見。至于劉提出安裝定位器可能導致爆炸,從而侵犯其健康權和財產權,這顯然與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不一致,因此不接受劉的這部分主張。鑒于陸的行為侵犯了劉的隱私權,對劉造成了精神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法院支持劉要求陸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至于具體賠償金額,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判定金額為2000元。
陸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陸認為他與劉是夫妻妻,雙方都有權使用涉案車輛。陸有權知道涉案車輛和劉的行程信息,路安裝定位器后第二天通知劉??陀^上,他不知道劉使用車輛的位置和行程,主觀上也沒有侵犯劉隱私的意圖;陸的行為沒有給劉造成任何精神損失,一審法院認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太高。
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分析如下:首先,關于劉某的權益受到侵害。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現有的證據,陸主張在劉的雪佛蘭汽車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以便隨時了解車輛的位置。陸和劉屬于夫妻關系,通常,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就不必隱瞞對方。由于陸無法對其行為做出常識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是,其安裝定位器的目的是探索劉的下落信息等。如果是為了窺探行蹤信息背后隱含他人的私人生活秘密,則進入了隱私保護的范圍。
上海奉賢婚姻律師從審判中可以看出,陸靜和劉峰的夫妻關系已經破裂,他們也提起了婚姻訴訟。與本案有關,在沒有其他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很有可能確定陸靜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因此,陸侵犯的對象是劉的隱私,而不是個人信息,即跟蹤劉的私人生活和平與私人活動窺探,初審法院準確確定。但一審法院直接以民法典為法律適用依據,法院予以糾正。
隱私與個人信息的區別。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平與不愿意為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隱私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格權利。個人信息是各種可以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健康信息、下落信息等。由于個人信息的信息范圍的多樣性,它不可避免地與隱私中的私人信息重疊。然而,隱私中的私人信息保護不能與個人信息保護相同。
個人信息側重于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自然人同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他人才能依法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披露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通過拍攝、窺探、披露等方式獲取自然人不愿意為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和平??梢钥闯?,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存在著細微的差異。在具體情況下,應結合肇事者的主觀目的、手段和方法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關于夫妻身份關系是否應作為侵權的豁免理由。
涉及自然人尊嚴和人格發展的基本人格權利不能因婚姻關系的結束而被剝奪,家庭成員的健康權利和聲譽隱私仍然受到民事法律的最高保護。陸和劉屬于夫妻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雙方都沒有隱私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道德義務,陸靜有權詢問甚至調查劉峰是否有違反忠誠義務的不當行為,這是合法的。但為了實現合法的目的,陸靜通過私人安裝定位器來實現,這顯然是非法的。
第三,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合適。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陸通過電話告訴劉車輛安裝定位器的事實,目的有一定的合法性,但路主在安裝定位器的第二天通知了劉,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這表明陸的違法行為可能已經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對劉的隱私的窺探并不是每隔一天的輕微侵權。因此,結合目的、方法,特別是傷害時間的長短等因素,法院也認為其侵權行為已經確立。侵犯隱私權往往會對自然人造成非財產性損害,不可避免地會對受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一審法院確定的金額符合本案的特點和保護自然人人格權的立法精神。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上海奉賢婚姻律師說法:
雖然通過締結婚姻形成的夫妻身份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通過締結婚姻完全控制配偶的權利。然而,從法律意義上講,夫妻雙方都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未經對方許可,任意侵犯對方隱私的行為構成侵權。